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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蹊跷的爆炸案 最愚蠢的罪犯(第2页)

初步估量,全车的搭乘者非亡即伤,这堪称辽平省建国以来最要命的事件。

这时,交通监管部门也来到了现场,经过好几个小时的现场勘查,交管部门和警方得出了大相径庭的两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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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断定,这是一起交通安全意外,并非刑事案件,猜测是携带有易燃易爆物品,从而引起爆炸。

公安侦查员们经过分工,对所有伤员进行当时爆炸时的细节调查和询问,当刑警问询时,这些命大的幸存者都说在昏睡中,什么都不清楚,就被巨大的爆炸声搞成了这个样子。

有的疼稍微轻一点的,干脆大喊大叫“我草他大爷的,哪个王八蛋搞的,逮住了一定把他千刀万剐。”

通过在医院向驾驶员询问,警方得知客车在路途中并无人上下车和离开。

警方推断不是刑事案件的依据是:

如果是刑事案件,比如故意爆炸行凶报复社会的话,行凶者再傻也不可能自己留在车上就引爆炸药吧。

除非自己是活腻了,想同归于尽,如果是真不想活了,为什么非得选一个去进货的大巴车,死法多的去了,跳河,摸电闸……

这于理不通啊!

这辆班车是前往服装批发市场的进货的,市场也有出售烟花的摊位,可能是有些乘客擅自将这些烟花带上客车,然后运到黑水市场去销售,从而引发爆炸。

但交管部门认定,这是刑事案件,不是交通安全意外。

原因也不复杂,烟花哪有如此强的爆炸威力。

交通安全部门认为,如果是劣质烟花想要把车子炸毁,炸死炸伤全部乘客,至少需要好几箱之多。

但司机表示,乘客是去市场采购的,基本都空手或者带着小包挎包这样的。

就算这些包里装满烟花,也不可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双方的判断为何有这么大的差别?因为都怕担责。

想想看:如果是刑事案件,就和交通安全部门没关系,应该由警方负责侦办;如果是烟花爆炸,和警方就无关,属于交通安全部门监督不善,无需立案。

双方争论不休,案件的性质长时间不能确定。

如果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就是建国以来少有的严重爆炸杀人案,极为重大。

地市刑侦人员不敢懈怠,急忙向辽平省公安厅请求支援。

要说辽平省公安厅就厉害得多了,刑侦专家刚到现场就判定,这不是烟花爆炸,烟花肯定没有这么大的威力。

经过现场的研究,爆炸的并非烟花里的黑火药,而是矿山上常用的铵梯炸药,还找到了雷管。

推测炸药数量不少,至少满满一包,大概10公斤,才把整个车顶炸飞了,全车乘客非亡即伤。

省的刑侦专家反复研判,终于明确了炸药的爆炸点,是在车厢靠前的上层卧铺上。

这个卧铺的乘客,就是那个李姓胖女士,她已经当场被炸死。

省刑侦专家赶到停尸房,对尸体进行研究。

李姓女士已经被炸得惨不忍睹,双腿之间被炸得稀烂,腹部被炸开一个大窟窿,内脏被炸得不见踪影,死状极惨。

根据车辆上的爆炸情形,辽平省刑侦专家认为,炸药就是在李姓女士的大腿和腹部之间爆炸的。

也就是说,这个女人是坐在卧铺上,用大腿夹着这个包,顶在腹部上,然后突然爆炸了。

省刑侦专家经过细致检查,发现了起爆器的残片,那么就可以断定,这个炸弹是被人工制作,手动而不是遥控。

调查后的结果是,这个李姓胖女人应该就是这起爆炸案的主谋。

如果不是这样,谁会把易燃物这样的带在身边呢?只有罪犯才会,对吧!

经过反复研究,初步判断是胖女人携带易燃物上车,然后纵火烧毁客车。

专案组猜测她的犯罪目的是发泄心中不满或者针对车上的某个人!

这个初步判断被告知给受伤的乘客和胖女人的家属时,没想到,马上遭到强烈反对。

受伤的售票员林文第一个表示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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