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的出版、言论、宗教和集会的自由。然而,副总检察长坚持认为,而且
本院的某些成员看来也同意,原先的《宪法》所适用的政府的一般权力应该
被解释为限制和限定后来正式通过的《人权法案》所作出的具体和明显的保
证。我难以想象还有比这更甚的对历史的歪曲。麦迪逊和《宪法第一条修正
案》起草者,都是些有才干的人,他们用坚定而绝不会被误解的语言写道:
&ldo;国会不得制订剥夺出版自由的法律。&rdo;《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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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都证实了这样的观点,即新闻界必须获得报道新闻的自由,不论新闻来源
如何,不受官方的审查、禁令,或者事先的限制。
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开国先驱们给予自由的新闻界为履行其在
我们民主制度下的基本职责所必须具有的保护。新闻界必须为被统治者服
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政府审查新闻界的权力被取消了,从而新闻界永
远保留抨击政府的自由。新闻界受到了保护,从而使其能够揭露政府的秘密
并将此告知人民。唯有一个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新闻界,才能有效地揭露政
府的欺骗。而且,自由的新闻界至高无上的职责是阻止政府的任何部门欺骗
人民并将他们送到遥远的地方去在异国的热病和枪林弹雨中死去。我认为,
《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以及其他报纸进行了勇敢的报道,这不是什
么应受谴责的问题,而是应当表彰他们为国家的缔造者们早已清楚理解的目
的所作的努力。就揭露政府引起越南战争的所作所为来说,这些报纸恰恰是
高尚地做了国家缔造者们希望并相信他们能做的事情。
政府在本案中提出的前提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起草者们提出的前
提截然不同。副总检察长已经小心翼翼地并强调地陈述:
&ldo;现在,(布莱克)大法官先生,您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解释众
所周知,我当然尊重您的解释。您说不得立法意味着没有法律,这一点是显
而易见的。大法官先生,我只能说,在我看来,&lso;不得立法&rso;并不意味着&lso;没
有法律&rso;,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我会努力说服(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这种
说法是正确的。《宪法》中的其他部分也规定了授予行政机关以权力的责任,
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制订,其目的不是为了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