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国和日本在内,均具有约束力。对巴黎公约的违反均以破坏公约而负
有罪责。
肖克罗斯爵士的发言,澄清了&ldo;法无规定者不罚&rdo;的确切意义,指出雅
尔赖斯歪曲事实真相(禁止战争不是法无规定,而是早就规定),因此提出
纳粹德国犯有无可逃遁的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人类和平的罪行。
苏联首席起诉人鲁登科中将进一步提出:雅尔赖斯鼓吹&ldo;法无规定者不
罚&rdo;,然而他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战争法规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存在
于逐渐得到普遍承认的各国的风俗和习惯之中,并且也存在于法学家所制定
的和军事法庭所应用的普遍的法律原则之中。这一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条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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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把现序的法律原则加以表述和把这些原则进行更确切的解释。因此,
从法律的立场来观察,对于被告所犯罪行的宣判和惩处无需按照他们犯罪的
当时就已经被规定的刑法。然而无庸置疑被告的行为是犯法的罪行,他们在
犯罪的当时就触犯了实际生效的法律。
鲁登科中将指出:在事实上,&ldo;第一,所有文明民族的立法都规定了对
屠杀、拷打、暴行、掠夺等等应负的刑事责任。&rdo;第二,早在1943年11月
2日,苏联、英国和美国三国首脑业已发表&ldo;三国所取得的完全一致的,并
获得普遍承认的刑法准则&rdo;。
&ldo;上述声明规定:凡曾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屠杀或者执行死刑的
德国军官、士兵和纳粹党员,均应解回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以
便依照这些被解放的国家以及在这些国家中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对他们进
行审判惩处。但是这些被告都是战犯,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1945
年8月8日,四国协定第一条)因此有条例授以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所犯的
罪行拥有审判权。&rdo;
&ldo;因此,被告及辩护人在&lso;法无规定者不罚&rso;的原则背后所掩藏的企图
破产了。他们由于那些即使在从前也被文明人类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他们受
到了控告。&rdo;
正如肖克罗斯爵士反驳被告律师企图借&ldo;法无规定者不罚&rdo;为侵略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