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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关于停战谈判中的我方建议问题致毛泽东电
(1951年7月3日)
北京
致克拉索夫斯基:
转毛泽东同志
&ldo;毛泽东同志:
您7月3日发来的电报收到了。关于你们建议的前两点我们没有异议。第3点的第2部分可以删掉,但如果美国人提出这样的建议,可以采纳它。第4点不必提出来。但如果美国人提出有关联合国监察委员会建议,那么这个建议应予拒绝,理由是联合国处于交战国的地位,而提出你们的关于由各方同意指定的中立国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的建议。第5点应该提出来并予以坚持。
至于您其他的两点(关于撤出所有外国军队和关于难民的问题),这两点建议应该提出来并予以坚持。
菲利波夫
1951年7月3日&rdo;
第340号密码电报
АПpФ,ф45,oп1,д339,лл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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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关于停战协议草案致斯大林电
(1951年7月5日)
第21497号
现送上停止朝鲜军事行动协议草案的文本,供阅。
&ldo;停止朝鲜军事行动的协议(草案)
在朝鲜交战的联合国军总司令李奇微将军(为一方),朝鲜人民军总司令金日成将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将军(为另一方),授权派出代表参加关于停止军事行动和在朝鲜建立和平的会谈。
双方代表在以下问题达成一致:
一、1951年__月__日,双方同时发布停火命令,双方在朝鲜的陆、海、空军力量停止敌对行动。
二、双方陆、海、空力量从三八线各后撤10公里,在三八线向北和向南10公里地区建立非军事区。在非军事区的民政机关恢复到1950年6月25日以前的状态。三八线以北属于朝鲜人民政府管辖,三八线以南属于南朝鲜政府管辖。
三、双方停止从外部向朝鲜调运装备,调动或补充人员(包括陆、海、空运输)。
四、双方遣送战俘。在停止军事行动后3个月期限内,每一方应分批全部交换战俘。
五、在朝鲜所有交战的外国军队,包括中国人民志愿军,在2-3个月期限内应分批全部撤离南北朝鲜。